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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与A公司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于某日向A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5.841%;A到期偿还借款;B对逾期未还的借款计收逾期利息;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均有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公司公章。后A未能到期偿还借款并已欠息,C因另案纠纷被多家债权人起诉,两公司均已构成违约,B请求法院判令A偿还借款本息,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辩称:本案担保属无效担保,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一,本案已超过C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许可。C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2003)56号通知也作了同样规定。其二,B对无效担保是明知的。B与C均为上市公司,B对C公司章程和证监会通知是清楚的,B内部制度也要求担保人提供章程并进行审核。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提供担保在相对人明知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B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成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根据,C依据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根据。C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公司担保行为,其关于法定代表人超出权限或违反公司内部程序的主张,不能成为对抗理由。【问题】1.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C公司章程可否对抗第三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在1998年7、8月间,先后四次在上交所举牌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月8日,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成为爱使公司第一大股东,意图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入主爱使公司董事会,但遭到爱使公司《公司章程》阻碍。爱使公司《公司章程》第67条规定如下:“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问题】(1)如何判断公司章程的效力?(2)什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何判断某法条是否属于该类规定?(3)对爱使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提出法律意见。

其他 2018-11-09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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