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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我所住石家庄辛集市某公司家属院(1999年公司征地,以公司出地皮员工集资的福利分房形式获得宿舍楼,土地性质为国有)围墙南移(公司依据99年公司与集资建房职工所签署协议处理),同时公司让原集资职工签字确认土地归还家属院。我院有12户已不是原公司职工(本院共有20户)。我们12户都是在2000年以后从原集资职工手中购买的房子并且都办理了房产证。8月份经全体业主同意在院中建临建。已卖房十来年的原公司职工来我院主张权利说土地是他们的并在索要财物未果的情况下竟然开铲车推倒大门和14间临建。经物价局定损共造成损失19122元。其间公司领导曾说过上级公司很快要给办理家属院的土地证,土地证要办在原卖房职工名下,因为集资房不同于商品房,卖了房可地没卖。请问公司领导的话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有土地的使用权吗?现在此事已报警,公安机关可以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定性为刑事案件吗?

诉讼 2011-09-19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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