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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鉴定结果是: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输卵管切除无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是八级。 第二次鉴定结果是: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输卵管切除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院方仅承担被鉴定人输卵管这一器官残缺的责任,而不承担功能障碍的责任,(第二次鉴定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只进行参与度和因果关系的鉴定) 后来鉴定机构又补充说:“院方仅承担被鉴定人输卵管这一器官残缺的责任,而不承担功能障碍的责任,即承担器官残缺(八级残)与功能障碍(十级残)之间级差的责任。” 请问:“院方应承担几级伤残的50%?”请说明具体依据。

其他 2009-05-10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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