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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哪里可以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伤情司法鉴定,伤残司法鉴定和咨询?

刑事辩护 2018-09-01 0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实施,而法院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时,就可以判决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 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 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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