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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与我的上级领导意见不合,我的领导便到公司人事部要求立即解雇我。理由是说我工作态度不积极,供应商请我吃饭,帮助供应商说话,原因是供应商给我公司安装行车特种设备,安装合同付尾款内容是: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验收检验报告书及安检合格证后一个内付清全部尾款。我公司于2008年12月份也得到检验报告书及安检合格证,到2009年3月份其尾款还没有付给供应商。负责此事原部门由于公司结构调整于2009年一月解散,原部门没有完成项目移交到我现在的部门负责完成,我是原来的部门转到现在的部门,所以此事有我经手。由于我现在的领导迟迟不签字,原因是要求供应商在原合同价格内还要改善,由于此改善已超出原合同条款,供应商无法原合同内接受此条款。经供应商几次催讨,我无法把领导的意见和供应商达成一致,我只好把叫在一起把供应商的要求和原合同内容告知我领导,告诉他我们已违约。情况大致是这样,我于2006年11月进公司,请问公司把我解雇我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

仲裁 2009-11-10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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