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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结婚证,结婚在一起生活两个月,男方提出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离婚 2020-09-25 2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者举行过婚礼仪式就认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先行区分是否属于彩礼的性质。  如果经过法院确认确实婚前给付彩礼,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并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因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判断。
  • 您好!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诉讼离婚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鉴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且你的情况说的也不够详细,建议当面咨询,以维护你的最大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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