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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来自上海。我有两个问题请教:1、由于被人冤枉,而使公司辞退我。为了给我尊严,公司领导叫我在9月底主动提出辞职。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报告中,有“离职原因”一栏。请问:离职原因写“因个人原因而提出离职”,还是写“单位要求解除合同”?还是写其它离职原因?还是什么都不写? 如果写“因个人原因而提出离职”,那会不会因此得不到每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但如果写“单位要求解除合同”这个辞职原因,我又担心将来找到的新单位会不会因查到现在这家单位的离职原因而不聘用我。所以,这离职原因该怎么写为好? 2、像我上面的情况,有权利向单位要相应的经济补偿吗?如果有的话,怎么办理?离职原因该怎么写,对我有利?谢谢

其他 2011-09-19 1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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