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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员工就业开始仅仅与劳动者签订以内部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是收取“内训保障金”并为了企业实际获得该资金对员工设定了占有合同80%的限定约定,并确定劳动时间是2年。在劳动者工作一年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签订了社保局的制式用人合同书,约定“试用期2年。请问:1、企业收取“ 内训保障金”是否符合就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内训保障金”在员工由其企业退出后还可以要回来吗?另外,企业经常强制延长,有时候劳动者几天回不了家,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时候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1-09-20 0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内训保障金的收取要看是否真的有付费培训,如果没有,违法。 2、试用期两年超过了法律规定。 3、延时工作,要给加班费,不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这种行为违法,不允许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可以要回来,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可以请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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