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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都没有签订质押合同,该应收账款也未办理质押登记,不过质权人实际控制了该应收账款,可以要求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吗

其他 2018-11-22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
  • 担保人没有签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是符合担保的条件。签订借贷者与银行贷款的合同,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签字就不是此次的担保人,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担保人需要满足: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法人;
    4.与本案无牵连;
    5.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8.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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