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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后能否出售

房产纠纷 2020-03-19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但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

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还明确规定,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的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后,又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方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买方是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

法律依据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物权法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
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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