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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员工未签定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需要安排该员工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可该员工以种理由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旷工达十天之久,后我公司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连续旷工达十日之久为由将他辞退。于是该员工在劳动局上诉我司,要求支付未签定劳合同双倍工资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 注:因工作需要我司员工没有双休日即节假日

仲裁 2009-05-11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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