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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綦江县的我们哪里新农村建设土地的赔付是多少?

其他 2011-09-20 10: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补 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5000元。 (二)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并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 你好,需要看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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