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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近一年生活不能自理,最近做了内固定取出手术导致费仲神经损伤,三个月无法生活自理,上次的护理费用肇事者已经赔付一年,这次三个月的护理费用索要还能成立么?

其他 2018-12-05 2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做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是主张的赔偿损失。建议委托律师帮助。
  •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赔偿的标准:
    城镇居民: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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