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经济适用房号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实际购房人的损失如何得到弥补 本人是实际购房人,借经济适用房主的名义,购进一套经济适用房,但因到转让的五年时,出号人不同意过户了,我作为实际购房人,当初付了一万转让房号的费用。但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而目前的房价已经是五年前的一倍多了。我的损失应该怎么补呢? 对方只同意退还一万元转让费。我想问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我可以请求对方按目前的市场价赔偿我的损失吗?要么就是实际履行,对方和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么就是赔偿我的现价的损失。行吗? [浙江-衢州]投拆 问题补充:假如当初,也就是五年前,双方约定,如果在法律允许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年限达到时,比如说五年期的。那么如果出号方因房价大涨而反悔,则约定须赔偿受让方的实际市场价的损失。这种约定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它的依据又在哪儿呢?

其他 2011-09-20 11: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吴忠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