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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实际购房人,借经济适用房主的名义,购进一套经济适用房,但因到转让的五年时,出号人不同意过户了,我作为实际购房人,当初付了一万转让房号的费用。但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而目前的房价已经是五年前的一倍多了。我的损失应该怎么补呢? 对方只同意退还一万元转让费。我想问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我可以请求对方按目前的市场价赔偿我的损失吗?要么就是实际履行,对方和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么就是赔偿我的现价的损失。行吗?

其他 2012-03-03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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