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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购买整层后,是否可以占用通道和公共区域作为别的用途

其他 2020-11-08 1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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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共有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小区是居民共同的生活场所,每个人都有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因此,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专门用于绿化所需,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属违法行为。
  • 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 你好,建议不要占用消防通道,其他公共区域可与物业协商。
  • 你好,建议不要占用消防通道,其他公共区域可与物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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