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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服装店打工的导购,2018年8月1日至9月10日,我在一家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老板口头约定每月1800元,并且口头告知迟到半小时就按旷工计算,旷工一次扣除一天半的工资。9月10日,因工资问题我提出辞职,共计上班41天,老板告诉我8月1日至7日为我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发工资,上班期间迟到3次,都在半小时,按旷工三次计算。扣除4.5天工资,请假1次,没有工资。所以发工资是按28.5天计算,我不同意,老板就说这么多年一直是这样用人的,不同意就干脆别要了,所以我咨询一下老板的规定迟到半小时就按旷工计算,扣除1.5天工资是否合法?试用期没有工资是否合法?

其他 2018-11-29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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