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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写有这样一条,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公司应缴纳社保金额一千元,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8-12-04 11:2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单位缴纳社保的流程如下
    :1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到社保领表,填好后办理社保登记证。
    2公司、社保、银行签署三方协议(代扣代缴)。
    3利用采集软件录入公司信息、员工信息,做报盘文件,打印人员增加表到社保报盘,先去医保再去社保。
    4报完后一个月到指定银行领取个人医保存折,基本完成。
    5每年4月做社保基数核定,医保定点医院变更。
    6增减人员在每月20日前报盘。
    7缴费基数是按照你当地去年平均工资的40%为底线。
  •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在用工之前或者用工时签订,也可以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一个月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换人劳动者个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进行登记,社会保险费从用工之日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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