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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赔偿的问题。具体是我们公司原本是上市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由于经营不是太理想,现在总公司调整了经营策略,在原来厂房基础上另外再成立一家公司,现在要求所有人把劳动关系重新转移过去新的公司,即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面附加条件注明原来工龄延续到新的公司,这样签订的合同内容从法律报障的角度来说,有保证吗?

其他 2019-11-22 15:1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和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合同到期效力是自然终止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 您好,合同中约定了新公司承认原工龄,并具体写明原工龄即可。
  • 您好,合同中约定了新公司承认原工龄,并具体写明原工龄即可。
  • 你好,对劳动者比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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