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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对象是什么?

诉讼 2019-06-24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是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是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 除了级别管辖外,还需要考虑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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