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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管辖权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有什么区别?

诉讼 2020-03-31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的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司法主权方面,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是指具体案件由哪个法院管。
  •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 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 关于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是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是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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