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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弟弟因盗窃罪,(出租车计价器盗窃案)与2009年8月6日,被大连市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先在大连市监狱服刑。他的案子存在严重的罪名定性不准。而正在替他申诉中,出租车计价器不存在变卖现金,不属市面流通的物品,只针对出租车有价值。换言之对我们毫无价值。而大连市其他的各个区都是以敲诈勒索判处的。不应以盗窃罪而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下列疑问向各位咨询。一刑事判决两年内(2011年7月20日)分别向中山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沙河口区法院院长,沙河口区立案庭,通过快递方式投递申诉材料。请问他们会受理我的申诉吗?二当时案发时花钱委托律师没起实质作用,开庭阶段律师主动找我说花3万块钱就能按敲诈勒索判处,我因前期已被他骗不信任他所以没给他钱。我咨询过多位律师他们意见都是此案罪名定性不准应属敲诈勒索,给我意见让我找个中级法院的人此事很好办理,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现在找个有能力,真心实意肯帮我办理此事的人。三本人家是农村学历浅薄,有什么好建议好办法请各位赐教,感激各位。

刑事辩护 2011-09-21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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