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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伊春市友好去的市民,我在2012年有一处平房动迁了,平房面积40平米,动迁的楼房最低面积是60平米,由于当时经济紧张当地建委,润许免费使用另外的20平米房屋,当时办理进户时有邻居想买我的这套房子,就以40平米,单价3000元一平米的价格出售了,讲价到成交价格116000元整,而当时签的协议为房产证面积60平米,也跟邻居说明白了是按照40平米交易的。但是在2017年邻居到法院把我起诉了,说我是按照60平米卖给他的房子,应该让我退回其中的20平米房款。法院也是让我赔款,这个款项我应该赔吗?不然应该怎么办那?因为房产证还没有过户,我可以选择不卖了吗?把钱退给买房人

其他 2018-12-07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你好,如果你们合同标注是60平方米,那你应该按照60平方米支付,法院审理过程中你可以举证房屋是按40平方米价格购买,是你自己未举证,一审判决后如不服,可上诉,你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所以应承担不利后果。或者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再审程序一般启动过程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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