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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与人合伙开服装店,对方是大股东负责进货,我老婆占小股负责店铺上的经营和销售,合作协议有注明。两年过后的一天,在之前未有任何争执的前提下,对方突然宣布叫我老婆第二天开始以后都不用上店铺经营和销售了,并拒不退还我老婆股金。我方就要求对方,你叫我走,可以,你得把钱退我!在此纠纷中,有天我老婆下楼去到店铺找对方理论,被对方先出手并按倒在街上撕打,对方为一个160斤重年龄三十多的胖女人。我听见吵闹声大约于一分钟后赶到现场,于气愤中出手打了对方有几下,并边叫对方放手,至对方放手后即停止并报警处理。一个多月后,警方突然出示对方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我想请问在此事件中我该承担多大过错?然后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12-07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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