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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于03年在哈市给老板打工,老板欠他1万多块钱工资一年不给,快过年了,弟弟没钱花管他要,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并打在一起,弟弟用水果刀将其捅伤,后来家里人知道后劝他去公安机关投案,弟投案时说话颠三倒四,派出所人说他有精神病就叫家人将他带回家。不久,弟弟真是得了精神病,住在哈市第一专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15年过去了,弟弟的病一直治疗,但不见好转。因为弟弟有幻想,就自己偷着坐车去辽宁找孩子,于今年3月17日,在列车上被哈市道里区派出所拘捕。在拘捕期,弟弟的精神病发作严重,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取保候审,法院不批准。后又请求法院做司法鉴定,法院说,没有必要。就这样,弟弟在看守所里历经近8个月没有得到治疗,病情反复发作,不吃饭,人瘦的皮包骨。11月6日,我做为出庭家属,在开庭上看到了弟弟,见他面无表情,听不懂别人说话,可是法官还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的审他,当时弟弟听不懂,只会说嗯和点头,最后法官说,弟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开庭结束。就这样,我们家属只能等判决,等了二周多也没有消息,只好问律师,律师急忙问法院,可法院说,11月12日就判决完了,律师说判决完需要告诉他,法院的回答是他们忘了,我又问法院,法院说他们不知道我弟辩护律师的电话。同年12月5日,看守所终于批准让我见弟弟一眼(之前我多次打电话要看弟弟,请求他们给弟弟治疗,在弟弟要去监狱的前几天,看守所是给弟弟看过病)弟弟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方鉴定是重伤害二级,请问律师,法院是不是量刑太重了?我弟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且在发病期,法院在量刑上是不是应该给予适当的考虑?一个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患者,他有服刑的能力吗?像我弟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保外就医?谢谢律师!

刑事辩护 2018-12-08 08: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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