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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赵某在某公司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2次技术培训,支付培训费1万余元。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公司又对赵某进行了1次培训,支付培训费2万余元,并同时约定了3年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服务期第三年,赵某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合同,同时被要求赔偿劳动合同签订前2次培训费损失1万余元,以及3万元违约金,共计4万余元。赵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由企业作出的,不应再要求他承担培训费及违约金,而且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无经济能力再来承担这笔费用。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试分析:公司的仲裁申请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请详细说明理由。谢谢。

仲裁 2018-12-07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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