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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6年9月和津某汽车贸易集团旗下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同集团下一家4S店。因为集团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以成立保险代理公司,让我们这些续保员挂名在代理公司。今年12月初,4S店领导以企业经济困难续保工作量不足以支撑三个人工作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劳动合同签订的是标准工作时,我们实际工作是单休,领导说我们有加班费,但是也没有工资条,实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及加班费的计算一直不明确。有个别月份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以来,我们一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五险一金,不是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单位从来没有发放过防暑降温和煤火费等福利请问,我都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其他 2018-12-11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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