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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建筑公司钢筋班上班,今年3月25号我在上班途中被一逆行车辆撞倒,导致左8根肋骨骨折,在工伤认定中建筑公司对我们之间劳动关系产生异议。劳动仲裁判决书中依建筑公司没有给我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公司钢筋活分包给一自然人,我的报酬从这自然人领取为由,判我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认为邳州劳动仲裁判决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国社部(2005)12文件第4条»之规定。因为该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质!!!我准备起诉,请问律师,我能有胜诉可能吗?

仲裁 2018-12-19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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