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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我当村支书主持修了一条柏油马路,不久就卸任了。但却欠下了5356元饭费招待费的债务。2009年1月9日年三十,债主要钱村里没有,我把欠款证明重写了一下,并更换了日期,有我的署名。最近,债主把欠款证明中的证明字样撕掉,欠款证明成了我个人的欠条,并以此起诉了我。我该咋办?

调解 2009-05-12 2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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