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想抗诉 二00一年,我受内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在呼和浩特所辖武川县搞房地产开发,建设步行一条街,工程量约1400多万。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施工所用全部楼板款,一共13万楼板款,已付8万元,尚欠5万元。(此单据我单位会计给打了欠条,盖着“内蒙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川县指挥部”印鉴,并有我2006年的签字“情况属实”。 在已付的8万元里,有7万元是楼板厂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打的收条。只有1万元是楼板厂盖公章的收据(有原始单据),收款单位写的是“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步行一条街”。后因种种原因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让另一公司兼并。 武川县楼板厂于2007年7月将我起诉,武川县法院2007年7月作出判决“经呼和浩特公安局和武川县公安局查证:内蒙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川县指挥部印鉴,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属私刻公章,所有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 我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中院,一是提供了楼板厂盖公章的原始收据,二是提供了盖有内蒙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印鉴的“关于内蒙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川县指挥部职责以及人员分工,明确写到:(本人)全面负责指挥部工程施工,有权支付工程款等,完全可以证明我的所作所为是代表公司行为。(内蒙三叶房地产开发公司印鉴已在公安部门备案)。近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现在我想提起抗诉是否可以,需经什么途径,抗诉是否能胜,请帮帮我,实在太冤了。 2008年3月24日

破产清算 2008-03-26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