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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职,有另一个公司打算"挖"我过去,为维护自己权益我是否可以与对方签一个协议,假如对方在我在现在的公司离职后,降低承诺的待遇,我可否按协议的违约赔偿金额(30万元)来依法让违约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请指教!

其他 2018-12-26 17: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与对方协商处理为宜
  • 一般来讲,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是不需要赔偿或违约金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可以正常离职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   1、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按照合同赔偿。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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