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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黄冈市的一个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发生工伤后单位没有履行工伤责任,我又对法院二审判决非常不满,原因是:判决书上的本人工资是按照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3005元/月,而我本人实际工资是6080元/月,这就使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四级伤残津贴也下降了很多,按照《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另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工伤基金合销剩下的部分要我自己承担!这符合现实法律的规定吗?我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申请再审的话改判的可能有多大呢?

其他 2018-12-17 1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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