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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卖方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为买方办理不动产证,逾期则支付买方已付房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可时至今年12月,仍未得到不动产证,因当时合同未约定逾期后按月或按年累计赔偿,我将如何界定违约年限?可否按上述承诺的一年办证期来计算,至目前应为一年半?

离婚 2018-12-20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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