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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一年,但期间曾外派到三个不同的工作地点工作,但用人单位名称是不同,但同属于一个总公司。其中前两个工作地点都按照不同的工作单位名称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个工作单位工作了两年多,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第三家公司个工作单位管理的项目要撤出,公司已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要我去其他的项目任职,但我不想去,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该怎么赔付我?是否是按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还是其他?请律师指点,非常感谢!

其他 2011-09-22 16: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该是按总的工作年数支付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非法解除的,可以要求双倍补偿金。
  • 1、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 2、应当先根据合同确定用工单位的主体,再确定补偿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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