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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简称A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简称B、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的公司D,我司占25%的股权,2年来,在D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数十项向银行融资借款活动,均未通知我司参加股东会,都是B、C两个大股东直接以75%的表决权做出决议(章程规定对外融资借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请问,我司针对这些程序上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能否申请撤销或者申请确认无效?(时间隔了很久了最近的一次股东会决议是在6月份的)

其他 2011-09-22 1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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