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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欲买一商铺,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但出售方的名称A与公章的公司名字B不一致,销售人员解释说A为开发商,B为A的子公司,但未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销售人员还说B公司的存在是为了对A进行资金监管。 现在让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是跟B公司签的,且需付全款(签意向书时已付意向金1万元)说是为了整理资料用,说3个月后再与开发商A签另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正常吗?有签两份合同的必要吗?而且没有看到“五证”中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 2017-03-27 00:0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和谁签合同就和谁发生法律关系。建议你聘请律师陪同。
  • 关于商铺买卖合同的问题,1、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就是有效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必须一致,因此,不能因为违约金约定不对等,而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但是,如果违约的一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一般超出实际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高),违约方可要求人民法院适当调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违约金做出裁决。
  •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 委托专家办理
  • 没有看到“五证”中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的买卖存在风险,建议慎重。
  • 这可能是开发商为了融资而为的行为,建议你委托律师介入一下。因这种行为,可能对你的利益构成重大损害,比如届时你可能无法在法律上主张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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