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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2011年9月1号到9月14号在一家超市做兼职当收银员。原本说好每天上班时间7小时,后来超市经常安排上全天班也就是14个小时。因为太累且我是在校生没有多少课余时间故提出离职。我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连入职都没有办,人事经理一直以开学期间超市太忙为由没有办。我申请离职时人事经理一开始不同意以要我找到自己的接班人为由,后来我苦苦请求才同意。办理离职时超市店长和人事经理以超市半年一次的盘点为由说工资本月20号发一部分,暂扣200元等到2012年1月盘点完员工分摊之后才可以补给我,我当时默认了。但现在22号了,我发现超市并没有给我他所说的一部分工资,请问超市的这些做法是合法的吗?

仲裁 2011-10-05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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