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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肖某)和李某1999年担保朋友(贾某)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还贷,但朋友(贾某)2000年未按时还贷款,2002年农村信用社把丈夫和李某、贾某起诉上了法院,法院传开庭审理那天我丈夫没有到场,朋友在开庭审理中说贷款的20万被我丈夫花了,最后法院判决:1.贾某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信用社20万元及利息,2.如贾某到期不能偿还,则由担保人代其向信用社偿还,后有权向贾某追还。这案件是在我结婚之前发生的,我丈夫从来没有提过,我丈夫已经去世3年了,但是最近一个月我才收到法院传票。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有责任偿还债务吗?

其他 2018-12-24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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