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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父母过户赠与儿子的房子,婚后加上儿媳名字,儿媳是不是有这个房子一半的产权

离婚 2019-12-09 11:05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房产份额的话,是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的。
  •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及时和律师面谈。
  • 你好是可以的。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房产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该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否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约定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赠与物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夫妻或男女双方则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过如果双方的子女作为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
  •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明确赠与给一方,离婚时两个人不分割。
  • 你好:可以的
  • 是的已经登记的,且没有约定份额的,一般是拥有一半的产权。
  • 你好,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房产份额的话,是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的。
  • 你好,一般来说是的
  • 你好,婚后加上女方的姓名,视为儿媳也有产权
  • 你好,已经过户登记后是有一半产权的。
  •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儿媳有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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