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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吸食冰毒,少量未成瘾,拘留10天,出来没有说社区戒毒的事,只说取保候审,民警说一年后就没事了,是这样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2-24 20: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取保候审并不按羁押程序办理,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审理确定。
  •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说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不保证之后不会再被拘留。
  • 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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