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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驾驶一辆摩托车 自西向东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本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我方所在为辅道,车速不快,在行驶到路口4/5处被主道自南向北一辆小车车辆撞了我车辆中部后又把我的车推行37.93米,主要原是:一是对方车辆严重超速;2是没有采取施(看刹车印,对方无刹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执行 2009-05-13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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