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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至今已经10年时间了,省市两级交警部门没向我们出具任何定责的有关证据,也不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请问资深律师,该责任认定能否作为证据采信?

其他 2011-09-22 2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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