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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已按时交完房款,2006年9月交房时,按照开发商工作人员要求缴纳了维修基金(因为孩子上学的原因暂时未入住,开发商接待人员说其它费用可以装修时再付);之后物业公司安装纱窗时和我联系过,我告诉他们钥匙就在物业那里,他们就直接安装了!之后在圣诞节的时候还邀请我去参加业主的联欢会。直到2008年3月,突然通知我因为我延期收房,要求我缴纳20%违约金(合同约定如果延期收房要支付)。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欺诈?

仲裁 2008-08-14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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