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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甲因经营不善需要用款,于是乙出面为甲担保向信用社借款三万,甲以甲自己的民用房房产为担保(家房产上的名字是甲的儿子的),并且这个贷款一直未还给信用社,乙也一直是担保人,后来甲和其妻子离异,甲的前妻于2009年把房子卖给了丙,请问下:甲有权要求甲的前妻还贷吗?还是有权阻止他们的卖房行为?

争议解决 2009-05-13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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