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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一个公司的材料部长,公司有一批废材料出售,然后有一个废品收购员找到我,请我帮忙联系老板及主管领导,收购这批废材料,交易成功赚钱后给我一些介绍费,到最后总共给了我8200元的介绍费,这总情况违反法律规定吗?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理。谢谢

其他 2018-12-28 0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员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公司不要员工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你一个月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了,或分立成了两个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原用人单位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用人单位,在分立时约定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其中哪个新用人单位承继就由哪个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也就当然无须因为合并或分立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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