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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孩子7个月时离婚,孩判给我抚养,父亲每月给600元抚养费,离婚19个月了,他从未给过一分,就在一个月前他来看孩子,说带孩子去游乐园玩,就这样把孩子骗走了,带到一千公里的哥哥家,不接认何人的电话,哥嫂劝说也不听,12月17日带孩子从哥哥失踪,8天后孩子重病在次回到哥哥家,孩子病那么重,我去接,他还是不给我,他随时都有带孩子失踪的可能性,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又不肯还给我,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2-27 22: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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