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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销售公司上班的,劳动合作写着朝九晚六,周末双休,结果早上8.30上班,晚上9点下班,晚上基本早点走的,领导就不开心,月绩差还想走。只有星期天休息,法定假日都没有。领导总是一句话月绩差,我们要比别人快要加班来打发,也没有加班费,请问这样的情况怎样解决

劳动纠纷 2018-12-29 1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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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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