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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初应聘到一国企公司工作,【现为股份制上市公司】但是公司一直未与我订立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也未给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07年8月公司让我与一【中介公司】订立1年的劳务合同仍在公司工作,直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于2008年8月公司在我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让我以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与一【劳务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于2010年8月公司又换了一家【劳务公司】与我订立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的工作岗位及待遇都没变,【就是假派遣】2008-2011年的社保也给缴纳了,但是2007-1996年的社保未给补缴,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公司是否应该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双倍补偿月工资及双倍赔偿,并且为我补缴公司所欠的社保金,肯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如果按照我讲的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进行补偿和赔偿我愿付高额诉讼代理费,肯请律政精英帮忙,非常感谢。【各方面证据充足】

其他 2011-09-24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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