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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任丘粮食局改制,給我解除劳动合同。6月15日发,要求7月1日钱解除,我签收。后因经济补偿金和欠薪诉至法院,2005年一审驳回,二审维持,但是其依据的是法释:国企改制中因处理国有资产发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2006年6月才收到二审裁定书,2007年5月申请再审,至今无音讯。近日忽悟,二审与一审不同之处:他认定的法律事实是我的劳动关系是国有资产,如此以来,劳动关系只能转让,划转,上交,怎能解除?这岂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以二审裁定是否可推导其废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此是否还要仲裁,才能起诉?讨薪及重签劳动合同?

其他 2008-03-31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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