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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86年生,2010年结婚,15年起矛盾重重,17年中办离婚,与前妻育有一女,男方抚养,18年2月中旬一经人介绍再婚,给女方礼金就20多万元还有女方本人手视等礼物1万多,从开始到办婚礼不到10天,十足闪婚,4月份补办结婚证,此时起女方就制造各种矛盾,女方就说男方这不是,那不是。在8月份就不在一起,12份育有一女,18年春节前10天内,曾经2次向男方提出要离婚,男方要她考虑清楚,没同意,最后处于无耐,要离婚,2件事要处理好,1:小孩的抚养,2:不到一年的时间,女方坚决要离婚,20多万元彩礼怎么补偿男方。女方没回复,在春节前一天,丢下2个月左右大的婴儿,回到娘家,春节后的第4天,男方带着婴儿到女方家,态度是:会回来就愿凉过去,要一个态度,女方本人最终说出:小孩我带着,不回去,也不离婚,要退彩礼走法律程序。中途通过介绍人说合几次无效。近期抛出话,小孩她不要了,现在是双方都不愿要小孩,迫于无耐,若男方起诉离婚,合适不,小孩要求女方抚养,因男方有一小孩,会拖时间吗?谢谢!

离婚 2019-01-03 14:0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民政局进行具体的了解
  •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如果双方离婚,彩礼一般情况是不予返还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是有三种情况是需要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您好,已经实际生活的,一般无法索要彩礼,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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